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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作者:奥斯恩净化 发表时间: 浏览量:1332

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任务补短板、强弱项的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部署,省大气办制定了《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当前我省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尤其是皖北地区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升幅不高已成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今年1—6月,全省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数累计已达212天。为深化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源头防控、过程管理、末端治理”治污路线,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采取“签单销号”式治理,突出点面结合、破点守面,实现精准治污;优先治理VOCs排放量大的行业,推动分行业分企业差异化管控,建设重点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实现科学治污;结合“放管服”改革,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并重,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涉VOCs政策标准,推动企业主动治理,实现依法治污。通过夏季攻坚行动,准确摸清VOCs污染底数,不断夯实O3污染防治基础,扎实推进VOCs排放量削减,切实提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为期近100天(7月至9月)攻坚行动,开展“十个一”工作,实现“十百千”目标,即在全省力争建设10个VOCs综合治理示范园区,树立100个VOCs治理示范企业,提升1000个以上企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各市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有效控制,6—9月优良天数达到生态环境部下达的目标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范围


    (一)重点行业在五大领域14个工业行业开展专项行动,石化领域: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行业;化工领域: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等;工业涂装领域:家具制造、汽车制造、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包装印刷领域:造纸和纸制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等;油品储运销领域:加油站、储油库、液散码头等。各市结合实际,集中治理VOCs排放量前三位的行业。


    (二)重点工业园区全省各类开发区、企业集群、化工基地等工业园区中,32个涉VOCs省级以上开发区和14个重点企业集群作为此次专项行动重点工业园区,力争建设10个VOCs综合治理示范园区。


    (三)重点企业243家企业作为本次专项行动重点企业,并通过攻坚行动,增补修正重点企业清单。专项行动后,在全省评选出100个VOCs治理示范企业。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1.开展一次“治理VOCs、遏制O3”主题宣传活动。各市在7月底前组织一次主题培训,入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针对各市特征行业,增加新发布的制药、涂料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传,提高企业守法自觉性,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二)全面摸排调查


     2.开展一次全面摸底调查。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梳理固定污染源管理清单,建立VOCs排放企业管理全面清单。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将新发现的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增补进入重点企业;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中群众投诉有异味的涉VOCs企业也作为重点企业。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排查各类工业园区(聚集区),拾遗补漏,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7月15日前,建立涉VOCs企业管理全面清单(含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清单。按照国家规定,确认2020年VOCs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3.进行一次监测监控能力自查。各市要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开展VOCs监测点位选址和论证,加强VOCs组分观测和光化学网建设。7月底前,各市对VOCs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市,应按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关于加强全省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尽快开展能力建设并抓紧实施相关监测工作,O3污染较重的城市应优先开展自动监测并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各市要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和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7月底前,应完成243家废气VOCs污染源的专项监测工作。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査,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整改。9月底前,推进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并持续加强运维监管。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要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肃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通过夏季百日攻坚行动,全面提升我省VOCs监测监控水平。


      4.开展一批次VOCs走航监测。各地围绕排查出的涉VOCs工业园区,在强辐射、高温、低湿、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开展VOCs污染状况走航监测等智能化监管措施,摸清VOCs污染状况,确定本地主要VOCs种类和修正重点排放行业。推进工业园区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监测、溯源、污染治理、设备运维等一体化“环保管家”服务。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全省O3以及其前体物高值区进行监测,筛选识别VOCs排放“热点”区域,相关信息共享给各市,精准指导支撑夏季百日攻坚行动。
  

    (四)推进“签单销号”式VOCs综合治理


    5.开展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各地要组织对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完成一轮LDAR工作,243家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年内没有进行LDAR工作的,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重点督促石化、化工、液化品(油品)存储行业企业,严格落实《石化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


    6.编制一批“一企一案”VOCs综合治理方案。各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当地VOCs排放量大的行业企业进行帮扶,参考《上海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对照表》,指导企业排查VOCs治理薄弱环节,制定VOCs管控能力提升方案,以提高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为目标,实行“一企一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计划节点及时推进,7月15日前,将上述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省大气办。


    7.进行一轮集中分类指导。以重点企业为关键,全面覆盖一般企业和加油站,分行业指导企业VOCs综合治理。推进石化、化工行业企业实行全过程污染控制,重点加强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工艺单元排放尾气回收利用或采用焚烧等有效方式处理;推进工业涂装行业企业实行过程有效管理,重点加强涂装技术和设备改造、有效废气收集系统升级等,除有特殊要求外,全面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晾干作业;推进包装印刷行业企业实行源头控制管理,重点加强低(无)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环境负压改造、高效集气装置安装升级等;推进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试点,借鉴先发地区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逐步建立分行业管理模式。7月底前,各地组织涉VOCs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各市应紧盯涉VOCs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全面监督VOCs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情况,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督促重点企业开展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自行监测。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8.树立一批VOCs综合治理示范园区。涉VOCs工业园区根据走航监测数据、产业结构、企业分布等情况,排查VOCs治理突出问题,制定问题整改方案,9月上旬前完成一轮次整改。各地要摸排企业集群,补充形成企业集群台账,并结合实际制定“一群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对各集群内企业实行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坚持优化整合与升级改造相结合,示范带动与末位淘汰相结合。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优先推进低(无)VOCs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制药等行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探索建立集中喷涂中心。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五)扎实推进油品储运销和移动源排放达标工作


    9.开展一轮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检查。各地要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7月15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6—9月,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10.开展一次移动源专项行动。各地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强化重型载货车、农用车、柴油三轮车进城行驶管控,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7—9月,加大路检路查频次,依法查处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依法处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对指导


    11.完善夏季污染天气应对。探索建立以O3为主要对象的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体系。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主动避开夏季,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等VOCs排放量大的作业。引导油品销售企业,实施晚间加油优惠,减少中午高温时段车辆加油。

  

    五、服务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VOCs百日攻坚行动对我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意义,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把握污染物排放季节性规律,坚持因地制宜和靶向治理,突出精准治污,施行“一季一策”“一市一策”“一区一策”,切实提升夏季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7月底前,将本级实施方案报省大气办。


    13.落实监督帮扶要求。生态环境部将于6—9月,对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长三角等区域的城市分轮次开展夏季O3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城市范围根据情况动态调整。各市要对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组织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321号)要求,积极支持配合监督帮扶工作,全面落实VOCs各项治理攻坚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攻坚行动进行督导,确保行动方案落实到位。7月15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1名负责同志担任协调调度员和1名工作联络员,报省大气办。


    14.曝光一批典型案例。7月1日起,各市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借鉴《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重点针对10种涉VOCs的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7月15日前,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VOCs执法监测设备匮乏的市,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请尽快购置或调配监督帮扶现场快速检测仪的函》(环办便函〔2020〕183号)购置必要的执法检查仪器。应进一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各级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管理、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各市要统筹做好监督和帮扶,深入了解企业难点痛点,给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的实际困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各市每月向省大气办提交违法企业信息,省大气办分批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


    15.严格考核督查。省大气办对各地O3浓度进行日调度,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问题整改进行周提醒,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月通报,对O3超标天数下降目标、优良天数比例提高目标达不到时序进度或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预警。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开展督察问责。各地要及时总结夏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治理效果、成功经验、存在问题等,初步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9月底前将夏季VOCs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报省大气办,各市可同时推荐VOCs整治规范的1-2个工业园区和5-10家企业,省大气办经综合评估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附件1  6-9月各市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


序号

城市

2019年6-9月

优良天数

2020年预期

提高天数

2020年6-9月

优良天数目标

合肥市

80

12

92

淮北市

72

15

87

亳州市

72

15

87

宿州市

71

15

86

蚌埠市

102

2

104

阜阳市

73

14

87

淮南市

78

13

91

滁州市

86

10

96

六安市

104

0

104

10 

马鞍山市

77

13

90

11 

芜湖市

80

12

92

12 

宣城市

118

0

118

13 

铜陵市

105

0

105

14 

池州市

85

11

96

15 

安庆市

87

10

97

16 

黄山市

111

0

111

    附件2  违反涉VOCs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主要行为 

   

    1. 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2.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3.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4.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5.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6. 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7.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8. 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


    9.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10. 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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