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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作者:奥斯恩净化 发表时间: 浏览量:1323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既定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突出重点治理,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二)工作目标。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5天;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94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不超过13天(各省辖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目标见附件1)。

  二、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断优化空气质量科学预判预警工作,统筹考虑气象条件、污染传输、管控预期、经济社会成本等因素,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布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级别。各地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明确应急减排措施,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统筹协调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工作。当预测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应提前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鼓励火电机组在秋冬季使用特低硫(干燥基全硫分不高于0.5%)、低灰(灰分不高于16%)、高热值(热值不低于6000千卡/千克)的燃煤。指导重点行业在重污染天气频发多发季节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污染排放。

  (二)加强秋冬季预测预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精准预报,省级预报部门负责全省7至15天中长期AQI级别、PM2.5浓度水平精准预报及月趋势分析预报,及时提供污染预警建议,各地做好3至7天短期AQI级别、PM2.5浓度水平精准预报,提前48小时准确预报污染过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与工信、住建、气象部门的联合会商,准确把握污染排放、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强化预警措施落实,切实减轻秋冬季重污染过程。各地要做好轻度污染天气污染管控措施,不断增加优良天数。

  (三)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0〕86号)有关要求,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评为A级企业、引领性企业和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企业、非引领性企业和不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企业,应严格落实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2020年12月10日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通过“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四)科学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在全面排查摸清辖区内固定源、移动源、扬尘源底数的基础上,指导各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等级,制定本企业差异化减排措施,落实“一企一策”“一厂一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证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绩效分级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长期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新(改、扩)建(含搬迁)企业均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生产工序无遗漏;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于国家确定的39个重点行业范围内的保障类企业,原则上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河南省确定的13个行业范围内的保障类企业,原则上应符合绩效先进性指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五)强化监督执法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各地应充分运用污染源在线监控、无人机航拍、电力数据监控等科技手段,通过开展驻厂监管、暗查核查、交叉检查、督查督办等方式,加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超标排放、弄虚作假、未落实管控要求的企业,除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外,还应在下轮应急管控前补齐减排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气象局、电力公司配合,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三、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1. 加大淘汰力度。严格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南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2020年年底前,根据国家、省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关停淘汰落后工业产能和装备401台套(详见附件2);淘汰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焦炉39座(详见附件3),推动独立焦化企业逐步退出;退出10万吨/年以下独立铝用炭素18家(详见附件4),退出单套装置30万吨/年以下合成氨产能14套(详见附件5),淘汰日产2000吨及以下通用水泥熟料生产线4条(详见附件6),淘汰直径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站9座(详见附件7)。对纳入淘汰任务清单台账的产能和企业,要坚持“一企一策”,综合运用能源、土地、价格、信贷等经济和法律手段,力争提前完成淘汰。

  2. 严格淘汰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2020年本)》要求,依法依规强力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要求拆除或封存生产设备。建立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网格化管理,杜绝落后产能向乡村等地转移,防止死灰复燃。

  3. 加强统筹协调。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债务处置等方面关系,完善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和衔接工作,避免集中失业,做好民生保障。

  4. 严格行业准入。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要求,对国家和我省明确要求淘汰的产业、装备和工艺,坚决避免出现边淘汰边建设的现象,巩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成效,推进高质量发展。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砖瓦窑、耐火材料等行业产能,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和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二)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

  1.加快“双替代”改造。根据能源供应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合理选择煤改气、煤改电、地热等适宜的供暖方式,2020 年11月15日前,全省完成“双替代”供暖100万户(详见附件8),2020年年底前完成1400万平方米地热能供暖任务(详见附件9)。全省基本完成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基本建成无散煤区。采暖季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双替代”供暖“回头看”,对各地“双替代”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掌握设备是否安装到位、财政补贴是否落实、电力热力是否得到保障等,查漏补缺,固强补弱,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加快配套电网和天然气管网建设,确保按时通电通气。严格落实采暖季独立采暖气价、阶梯电价、居民峰谷电价、电能替代“打包交易”等政策,督促电网、燃气企业优惠收费信息管理,引导群众积极使用“双替代”设备。健全完善兜底政策措施,减轻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负担,确保让群众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

  2. 做好“禁煤区”划定。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对计划实施“双替代”改造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全部划为“禁煤区”,完成“双替代”供暖改造后,实现冬季散煤取暖基本“清零”;对已经实现散煤取暖“清零”、暂未划为“禁煤区”的地区,要全部划为“禁煤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3. 严防散煤复烧。加强煤炭产销用各环节监督检查,2020年10月份,各地组织开展一次散煤清零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排查农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散煤治理薄弱部位,彻底清理各种形式的散煤销售点、燃煤设施,切断散煤非法销售、运输、使用渠道,严防严控散煤复烧,确保实现全省平原地区散煤清零和“禁煤区”内燃煤(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印发支持食用菌企业“双改”工作实施意见》(豫环攻坚办〔2020〕44号)要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指定食用菌企业“双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烤烟叶、农业大棚保温、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烟草专卖局配合)

  (三)加强面源污染管控。

  严控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人防技防结合,自2020年10月起,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和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焚烧专项巡查,综合运用蓝天卫士和无人机等手段,严格落实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紧盯重点时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早堵住进货、运输、销售渠道,确保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省应急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供销社分工负责)

  (四)杜绝“散乱污”企业反弹。

  各地要持之以恒重拳整治,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不间断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散乱污”企业打着“六稳”“六保”旗号违法生产、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防止“散乱污”企业冲击健康市场主体、影响产业转型升级。要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配合)

  (五)有序实施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豫环文〔2019〕211号)《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0〕24号)要求,加快推动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省23家钢铁企业(见附件10)全部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全省74家水泥熟料企业(见附件11)及粉磨站全部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水泥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钢铁企业要做好表率,努力成为超低排放改造示范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2020年11月20日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评估监测工作。钢铁企业经评估确认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按程序公示后,报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水泥企业经评估确认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报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需对备案的钢铁、水泥企业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满足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环境绩效等级降为D级,对相关评估监测机构,纳入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不良等级。经评估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要求,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

  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市场主体、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对列入重点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应加快建设进度;列入河南省2020年应建成或应开工铁路专用线(详见附件12)应按期完成。要从用地、财税、金融、环评、监管、激励奖惩等方面制定一批支持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公转铁”。研究砂石骨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行业清洁运输。优化铁路专用线规划布局,推进铁路直接进入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和港口,打通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畅通铁路运输“微循环”,有效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国家能源集团等火电企业煤炭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要达到8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公司配合)

  (七)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

  1.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20﹞26号)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确保2020年年底前完成14.5万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详见附件13);加大对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燃气车辆的淘汰力度。严格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渣土车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

  2. 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加大入户监督抽测力度,强化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组织开展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严格高排放柴油车检测监管,2020年11月1日起,对高排放柴油车、未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装置的重型柴油车实施排放检测预约制度;推进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车辆冒黑烟现象。

  3. 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检,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监控,2020年年底前,各地在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4.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及定位系统安装工作,严格落实便民利民要求,严禁在编码登记过程中乱收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环保号牌核发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履行信息采集、环保号牌核发的机械,施工单位一律不得租赁、使用,开展柴油机(车)船舶、矿山移动源专项治理行动。

  5.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各地要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持续打击、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10月底前,全省35-65蒸吨/时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35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详见附件14);全省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燃气锅炉及燃气直燃机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详见附件15)。

  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等落后产能。全面加强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20年年底前,各地开展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及《河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0月份,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工业涂装工序、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在2020年年底前,指导在国家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措施。

  紧紧围绕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矿山开采、农业耕作等关键领域,健全标准规范,强化制度执行,切实管住扬尘污染源头。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配置砂浆)要求,加快“两个禁止”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储运设备联网接入“两个禁止”平台,实行动态监管。发挥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的作用,建立渣土清运车辆复核常态化机制,鼓励各地继续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以及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1.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快推进VOCs、颗粒物组分网等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测基础条件保障,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更新工作,确保监测设备稳定正常运行。提升VOCs监测能力,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各地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

  2. 推进涉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视频监控平台,加快实现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监控。按照《河南省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豫环办〔2020〕14号)要求,完成涉气排污单位481套(台)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用电监管设施和617套(台)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与146套(台)氨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任务。其中,应急管控清单中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完成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对逾期未完成建设联网任务的涉气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管控。科学谋划2021年度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对涉气排污单位开展全面筛查,推进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控尽控”。构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含用电监管数据)应用于异常企业排查、污染天气减排、停限产管控、超标排污查处等环境管理活动的闭环回路,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3.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的互联与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电力公司等成员单位尽快将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和视频信号与省生态环境厅实施共享,实现以数据为驱动的大气污染治理管理业务协同化,以数据支撑污染减排决策智慧化,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可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大气生态环境大数据的综合管理与创新应用。

  4. 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开展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统计局、电力公司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进入秋冬季,静稳天气增多,扩散条件变差,有利于污染防治的外部因素正在减弱,完成目标任务依然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以更大力度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以更大决心保持空气质量稳中向好势头。各地要对照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措施和台账,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细化落实措施,将任务逐项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倒排工期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2020年年底前“销号”。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指导各地落实任务要求,进一步严格措施,认真履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部门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重点任务,科学精准依法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动员组织各级生态环境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组建预报预警、暗访核查、督察问责、行业管理、宣传工作、社会监督六支队伍,抓好精准预测预警、实施驻厂监督、重点领域暗访核查、问题线索督察问责、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五项措施和行动,对秋冬季污染天气进行精准预报预警,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大范围驻厂监管,对管控工作进行全面暗访核查,对管控措施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严格督察问责,对各类环境问题发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三)强化考核督察。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纳入生态环境督察内容,对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区域,将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作为重点督察市县。秋冬季期间,省污染防治攻坚办每月通报各地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清洁取暖试点地区农村“煤改气”“煤改电”运营补贴。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营柴油货车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等重点领域。落实好《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宣传力度,落实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畅通社会工作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渠道,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公布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积极宣传我省采取的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落后产能淘汰、移动源监管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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