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948352970

长治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作者:奥斯恩净化 发表时间: 浏览量:1386

  2020-2021年秋冬季是第4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为开展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0〕61号)的要求,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联防联控;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深度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二)主要目标。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长政发〔2018〕57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2020年10-12月,主城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4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改善;各县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改善。

  2021年1-3月,主城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74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6天以内;各县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5天以内。

  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县区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提升环保基础工作整体水平。各县区要组织好评级工作,履行帮扶告知义务,确保辖区内相关企业全部参与评级,并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对国家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按照省、市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并监督企业落实。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四)高标准完成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区要按照时限要求完善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明确各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下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把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控制保障类工业企业和工程项目数量,保障类工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业务的生产经营。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形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五)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频次,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落实)各县区要按照省、市调度要求,积极启动相应预警,并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县区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积极融入京津冀“2+26”城市、省内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应急联动,按照国家、省的预测预警和指挥调度,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七)实施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严格落实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关于2020-2021年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晋工信节能字〔2020〕200号)和市工信局《关于2020-2021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的通知》(长工信运行节能〔2020〕340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三、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八)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坚持“因地制宜、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省定时限完成23.8万户的冬季清洁取暖既定目标任务,基本实现“三个100%和1个80%的规划目标要求”。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允许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方式取暖。2020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能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区政府落实)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优先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持续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各县区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燃气、电网、发电、铁路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能源局配合,各相关企业单位落实)

  严防散煤复烧。对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各县区应逐步划定为“禁煤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区政府落实)各县区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禁煤区”范围内散煤销售,依法清理“禁煤区”内燃煤及燃煤设施,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区政府落实)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各县区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确保洁净煤供应满足居民使用需求。(市能源局牵头,县区政府落实)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开展民用煤质量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煤和在“禁煤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民用煤流入市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县区政府落实)

  (九)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区政府落实)强化县区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各县区要组织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县区政府落实)

  (十)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县区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县区政府落实)

 

  (十一)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指导已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的首钢长钢、长信工业、兴宝钢铁、太行钢铁和金烨钢铁5家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对完成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督促企业及时按程序报送钢铁协会公示,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绩效评级等级降为D级。(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十二)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9〕14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0号)、《山西省进一步推进2020年“公转铁”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0〕17号)的要求,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公转铁重点项目建设,加快砂石、火电、钢铁、焦化、黑色金属矿采选和非金属矿采选等运输量较大行业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建设,进一步提升铁路货运量,2020年底前,铁路货运量要同比2017年增加800万吨,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80%以上。(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研究砂石骨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行业清洁运输。(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全市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煤炭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要达到80%以上。(市能源局、市工信局牵头,各相关县区政府落实)

  (十三)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各县区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综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3550辆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的目标任务。(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县区政府落实)加快推进在公交、环卫、渣土运输、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开展柴油货车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交警联合路查路检,严查重处柴油货车冒黑烟、超标排放和抛洒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落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建设工作,优化柴油货车通行。(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区政府落实)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灭车辆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严格落实便民利民要求,严禁在编码登记过程中乱收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农机局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落实)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开展常态化加油站执法检查抽查。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及以上的3家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市商务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加快现有3条登机廊桥APU建设进度,年底开工建设。新建的4条登机廊桥按照APU设计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长治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落实)

  (十四)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长治市焦化行业压减关停工作的通知》(长焦压减组办〔2020〕7号)的要求,分批关停全市8座4.3米焦炉,第一批6座焦炉清空焦炉,12月底前完成拆除;第二批2座焦炉12月底关停到位,完成全市288万吨焦炭产能压减任务。(市工信局牵头,各相关县区政府落实)按照既定任务要求,2020年12月底前完成7座煤矿减量重组工作,化解煤炭产能105万吨。深入实施洗煤行业核查认定,对属于淘汰范围的洗煤企业由各县区政府依法予以淘汰。(市能源局牵头,各相关县区政府落实)

  (十五)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各县区要深入排查,确保各自辖区范围内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按照省定时限完成淘汰,燃气锅炉全部按照省定时限完成低氮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一轮辖区内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发现一起,停产整治一起。(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十六)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县区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整改;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深入排查检查主城区、县城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范围内4S店、汽车维修、干洗店、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的VOCs治理情况,确保VOCs收集全面,治理有效,稳定达标;组织完成焦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焦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2020年12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2021年3月底前,组织行业专家对排查出的旁路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排放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十七)强化扬尘管控。各县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区政府落实)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鼓励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督促建筑单位履行施工工地到主次干线连接线路段的主体责任,确保连接线硬化。(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强化道路扬尘管控,2020年12月底前,主城区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达到75%以上,各县区达到65%以上;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及与城市主次干线连接线清扫保洁力度。对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未硬化道路、沿街门面和道路连接带裸露地面实施硬化或绿化。(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加强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拆迁荒地、绿化带、店铺门前、露天停车场等地面裸地绿化、硬化治理。(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服务中心牵头,县区政府落实)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全面完成物料堆放场所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以及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局分别按照职责牵头,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

  (十八)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油烟治理设施完善、运行正常,并长期稳定达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在主城区开展油烟在线监管平台建设,确保辖区内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全部接入在线平台实时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潞州区政府落实)常态化开展城市大清洗行动,做好背街小巷扬尘治理工作,发现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确保路面全面硬化。(县区政府落实)全面清理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五堆”,严防起尘。(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区政府落实)

  四、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县区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各县区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见附表2)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情况上报至市大气办。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区要优化清洁取暖资金投入结构,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对特困群体采取兜底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市财政局要积极利用中央资金支持引导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奖励资金与各县区淘汰车辆具备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数量挂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A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加大价格政策落实力度。居民“煤改气”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要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严格落实国家、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持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提高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为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加大VOCs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鼓励各县区提升VOCs监测能力,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12月底前,在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要继续加强降尘监测,加强数据质控,确保数据质量。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二十二)加大监督帮扶力度。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推动复工复产;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涉VOCs产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持续开展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重点帮扶“公转铁”重点铁路项目建设、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锅炉综合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燃煤小锅炉关停淘汰、“散乱污”企业清零、黑加油站点排查、扬尘管控、秸秆禁烧等秋冬季重点攻坚任务。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建立问题台账,督促各县区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查。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区作为秋冬季监督帮扶重点。重点督查各县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县区实行定点督查帮扶。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爆表”的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按程序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