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作者:奥斯恩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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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战略部署,努力消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助力全省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起来,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推动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档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体系,全省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空气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空气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程主体作业层封闭。落实洒水清扫及物料覆盖措施,规范设置周边围挡并保持完整、清洁。加强裸露地面和施工过程扬尘污染防治,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规范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严格执行车辆冲洗制度。加强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过程监管,采取有效洒水、喷雾措施。渣土车运输由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单位承运,渣土车车厢封闭严密,不得超高、超量装载。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现场设置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应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二)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 ,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扬尘防治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扬尘防治措施。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上旬)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摸清本辖区施工项目底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科学筹划,周密安排,做好开(复)工复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中旬-11月底)
建筑施工要全面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开(复)工前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防治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专职保洁人员)到位;施工过程中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裸露土地和细颗粒建筑材料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和视频远程监控、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全覆盖;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未落实“六个到位”的春季复工和新开工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复)工。施工全过程中,通过企业自查、市县复查、省级督查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三)总结阶段(12月底前)
认真总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问题,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评价,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通报表扬,对落后地区和单位通报批评。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及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责建筑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两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督促各市、县(市、区)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扬尘管控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履职不到位、防治不达标问题突出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约谈。
2.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的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做好开(复)工前扬尘防治复查工作。
3.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拆除、爆破作业,严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
4.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贯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增强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知识,将相关规定纳入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施工现场张贴相关宣传材料,宣贯活动要覆盖所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人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和人员。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导向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舆论氛围,凝聚社会共识。
5.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执法,实行“四个一律”。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项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供水、供暖、燃气等外管网施工阶段的检查,严格监督执法。
对新开(复)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排放不达标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控不力,同一工程12个月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筑市场主体一律列入“黑名单”;对上述违法违规企业、项目一律取消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参评资格。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工地,要予以守信激励,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在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上给予倾斜或加分。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建立行政处罚台账;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并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实施差别化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取消参与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和单位,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
(二)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积极发挥“两个创建”活动的导向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导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组织、指导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培育一批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如:在施工现场的道路、围墙、脚手架、塔吊等部位安装喷淋、喷雾等降尘装置,清扫道路使用湿式清扫车,安装吸尘设备,使用可周转的道路场地硬化材料等。
(三)建立约谈制度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突出的;未及时把在12个月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筑市场主体记入“黑名单”的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约谈分管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全省通报。
(四)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有效衔接,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建筑施工领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及时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要结合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等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应急停工差异化管控。
(五)实施网格化监管,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
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要求,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为监管主体,积极探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县(市、区)政府、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作用,结合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以及建筑工地分布等实际,按照“分片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对辖区建成区内全部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网格化监管。
(六)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报送和季度排名制度
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更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根据各市日常工作情况,结合督导检查和抽查暗访等监管情况,分别进行全省季度排名和年度排名,排名结果抄报各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全省。
各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加强监管,认真填写附件3-8,连同工作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做法、行政处罚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建议),于每月25日前一并报送省厅。
各市要按时上报有关情况,严把数据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客观真实。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将对有关数据进行抽查和暗访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约谈,直至追责。各市请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专班名单、负责人、联系人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于5月10日前报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