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2021年臭氧污染天气管控方案
作者:奥斯恩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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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咸阳发布《咸阳市2021年臭氧污染天气管控方案》。详情如下:
咸阳市2021年臭氧污染天气管控方案
为巩固臭氧管控工作成效,统筹臭氧和PM2.5协同减排,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控制,有效降低臭氧污染,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科学、精准防控原则,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为依据,分行业、分时段,实施差异化管控,切实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物排放,有效降低污染物浓度。
实施分级管控,每日进行臭氧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提出管控等级,并通过“咸阳市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微信群发布实施。在正常情况下,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当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气象台预测因臭氧污染单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上等级时,启动重点时段管控措施;同时,指导企业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引导实施建议性管控措施。“十四运”期间,按照省上统一要求,落实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与西安“同频共振”做好联防联控。
二、管控对象
据“一市一策”团队对我市市区及周边区域的臭氧污染分析研究表明,我市市区臭氧生成主要是VOCs控制型,其排放主要来源于溶剂挥发(包括化工、喷涂、印刷、汽修、橡胶、电子、家具、建筑涂料等)及燃料挥发(包括石油炼化、油品储存、运输及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油品挥发)。根据分析结果,我市应重点监管臭氧生成潜势较大的短链烷烃、烯烃及苯系物等,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及溶剂涂料生产使用等行业作为重点进行管控。
三、管控时间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9月30日
四、管控措施
(一)常态化管控措施
1.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专项整治。开展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全面提升治理设施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原则上禁止设置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必须保留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禁止稀释排放。鼓励企业加快实施低VOCs物料替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包含咸阳高新区管委会、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以下任务中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的,不再列出;如仅涉及部分县市区(管委会)的,明确具体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称)
2.工业企业的VOCs物料储存仓和主要涉VOCs排放生产车间要关紧门窗,保持密闭减少无组织排放。高温期间,要在物料储存仓和车间周围适当洒水,尽量减少VOCs挥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开展建筑涂料、胶粘剂、油漆等涉VOCs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质量抽检,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4.细化建筑工地涉VOCs管控。使用的涂料、溶剂和胶粘剂应密闭存放,并配备密闭调配间;废弃容器要统一收集,不得露天堆放。禁止各类露天喷涂,依法查处工地架管、设施露天或敞开式喷涂、刷漆作业。(市住建局牵头)
5.8时至20时,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暂停油品装卸作业;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周巡检,建立检修台账。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专项检查,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市商务局牵头)
6.加强汽修喷涂行业管控。严禁无封闭喷漆房或废气处理设施的汽修企业从事喷漆作业,严禁露天清洗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露天喷涂等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7.加强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学校等大型重点餐饮单位配电监管应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严查油烟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启停等,确保餐饮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执法检查,引导露天烧烤摊点合规经营,依法查处使用非清洁能源及不正常使用环保型烧烤炉具行为。(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8.利用入城口机动车联合检测站加大检测检查力度,加强多部门路查路检联合执法,对违规行驶、尾气超标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交通高峰时段的车辆疏导,有效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9.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10.优化渣土车白天清运制度,白天清运比例不低于70%。(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11.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抽测,确保辖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2.将热成像视频监控与网格员联动管理,建立县、镇、村三级属地常态化巡查机制,重点加强夏收期管控,有效解决生物质露天焚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3.市政园林杀虫剂喷洒作业全部调整至夜间进行。(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14.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增湿作业,减小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市气象局牵头)
(二)重点时段管控措施
当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气象台预测到因臭氧污染单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上等级时,在常态化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启动实施以下措施:
1.8时至20时,停止市政道路划线作业。(市公安局牵头)
2.8时至20时,停止市政道路摊铺沥青作业。(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3.8时至20时,停止市政栏杆喷涂作业。(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4.9时至17时,停止市城区房建项目外墙喷涂刷漆、建(构)筑物楼顶防水涂装等作业。(市住建局牵头)
5.8时至20时,停止绿化修剪整形作业。(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6.强化区域雾炮和洒水协同循环作业,高温天气持续 开展不间断作业,减少光化学反应。(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三)建议性管控措施
1.高温天气时,引导家具制造行业溶剂型喷漆工序、工业涂装行业溶剂型喷漆工序、印刷行业印刷工序(不含书本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加工行业注塑和清洗等工序、橡胶与橡塑行业中的涉 VOCs 排放的可中断工序在10时至16时暂停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新闻出版局配合)
2.高温天气时,引导汽修企业10时至16时暂停喷漆、烤漆作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引导加油站将降价促销活动调至18时至次日8时,减少油气挥发。(市商务局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管控方案并组织落实。市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规定,根据本方案任务分工,加强力量,明晰责任、强化措施,督导各县市区落实本部门主管行业臭氧污染防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注重依法监管与帮扶指导结合。9月底前,对涉 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加油站、汽修企业等行业企业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安装、运行、启停等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整治。同时,注重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污染防治,执法帮扶并举,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指导企业加快达标排放改造,强化管理运行,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多赢。(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加大宣传引导。继续实行环境问题有奖举报制度,激励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完善第三方暗访机制,集中公开曝光典型环境问题,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官网、官微、报刊、电视等广泛宣传臭氧防治知识,引导企业(单位)、建设工地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参与臭氧污染防治,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治霾办组织相关部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持续传导工作压力,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行治理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大管控力度,确保我市臭氧浓度稳步下降,优良天数持续增加,坚决完成夏防任务。(市治霾办牵头)
(五)定期调度通报。各县市区、市级各牵头和配合部门每月5日前将方案执行情况报送市治霾办。由市治霾办会同“一市一策”驻点专家团队对各项措施效果进行评估,为制定更加科学、精准的治污措施提供支撑。(市级各有关部门分别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