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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2023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专项行动住建领域子方案

作者:奥斯恩净化 发表时间: 浏览量:989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熟市2023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解决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市住建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底,在全市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住建领域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进一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2023年,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举报投诉数量较2022年下降20%,进一步营造安静、舒适、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宣贯力度

  开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贯培训活动,加强项目开工前、住宅装修前等时间节点噪声污染防控告知,有效防治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督促新建居民住宅工程项目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落实噪声预防措施。

  责任科室、单位:安监科、建管科、法规科、总工室、房管处、建管处(安监站)、质监站、审图中心

  (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治理

  1.督促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防治费用和措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降低噪声。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责任科室、单位:安监科、建管科、建管处(安监站)、造价处

  2.强化出土工地管控。督促施工单位在出土前向城管部门报备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案,明确运输单位、时间、路线、目的地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第三方夜间暗访,对于发现违规夜间出土,渣土运输车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通行证的,分别书面移交城管、交通、公安部门查处,实现部门联办、联合惩戒。

  责任科室、单位:安监科、建管科、建管处(安监站)

  3.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督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相关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责任科室、单位:安监科、建管科、建管处(安监站)

  (三)社区生活噪音治理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居民生活区声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庭室内夜间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产生噪音的行为,应会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予以劝阻、调解,经劝阻、调解无效的,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责任科室、单位:房管处

  (四)商业区及居住区异味问题治理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化粪池定期清掏制度,防止泄露、满溢。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居民污水未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向污水管理部门报告。

  责任科室、单位:房管处

  三、实施阶段

  (一)推动开展(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相关责任科室、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排定时间节点,实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推动落实(至2023年11月)。相关责任科室、单位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围绕重点任务,扎实开展住建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台账。

  (三)总结提升(至2023年12月底)。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在全面实施专项方案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固化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谋划明年工作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梳理排查。相关责任科室、单位要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住宅小区等噪声多发地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噪声扰民问题投诉、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噪声监测系统安装、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住宅开发商公示噪声防治措施等重点内容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二)加强工作联动。加强和生态环境、城管、交通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强化齐抓共管、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加强信息报送。相关单位、科室要认真对照责任分工,有序推进住建领域噪声治理行动。一是每月20日前填报每月工作情况调度表、问题线索清单及优秀典型案例报局安监科,局安监科汇总后统一报市污防攻坚办。二是7月、9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总结应包括本地区噪声污染防治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本辖区安装噪声监测设备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联网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情况,在住宅销售场所公示噪声影响和防治措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买卖合同情况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问题督促整改和线索移交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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